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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8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胡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8民初978号原告:胡某,女,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华荣,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男,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原告胡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胡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姚 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牧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