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02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迁与巴中先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邓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迁,巴中先科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邓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02第1007号申请执行人徐迁,生于1970年1月,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被申请人巴中先科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群香,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邓吉祥,男,汉族,生于1954年1月,大专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902财保10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申请人徐迁已经采用其他保全措施,故申请执行人徐迁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巩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