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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1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玉杰与被执行人段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杰,段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1执21号申请执行人:陈玉杰,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段晓辉,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陈玉杰与段晓辉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永民初字第109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段晓辉应给付申请人陈玉杰借款9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75元、诉前保全费1080元、执行费1325元。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段晓辉的工资予以冻结,因期限较长,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便霞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人民陪审员  张巧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