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9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郭某某婚姻家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9执62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所万柏林区。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万民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人孩子的抚养费9000元(2015年8月至2016年5月)的义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照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2)万民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额和应负担的费用,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某某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郭某某在有关单位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增新执行员 董保明执行员 刘晋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权晓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