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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5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西部中药材物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西部中药材物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5773号原告冯某某。被告西部中药材物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总经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西部中药材物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申请撤诉系其自愿,且不因此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坤鹏撤诉。案件受理费399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996元,下余部分由原告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云利代理审判员  杨怀周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牟艳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