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贵州鼎樽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黎鸿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鼎樽酒业有限公司,黎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执334号申请人:贵州鼎樽酒业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金阳新区贵阳世纪城X组团1栋写字楼4单元10层2号。被执行人:黎鸿,男,汉族,1986年2月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筑民二(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受理贵州鼎樽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黎鸿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程序,待今后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再依法恢复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1执3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邹 力代理审判员 夏 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镇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