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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民初4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富诉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4448号原告刘富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汉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傲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