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执2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何林贩卖毒品罪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2210号被执行人何林,男,1969年7月13日生,汉族。何林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苏0111刑初44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何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8日起至2017年1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后十日内缴纳);追缴何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百元。该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何林正在服刑,名下无车辆及房产权属登记,无大额银行存款。本院已将何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财产。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何林正在服刑,名下无车辆及房产权属登记,无大额银行存款。本院已将何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1刑初448号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春贵审 判 员 戴大贵代理审判员 邢啸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殷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