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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4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赵欢与吕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欢,吕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6民初4953号原告:赵欢(别名赵悦岑)。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被告:吕杰。原告赵欢诉被告吕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受理终结。赵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吕杰立即返还借款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吕杰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8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当日,原告将借款支付给被告,后来双方发生��盾,被告避而不见,也不偿还借款。原告认为,经催讨,被告不返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吕杰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提出口头和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赵欢(别名赵悦岑)和吕杰建立恋爱关系后,赵欢于2016年8月24日向吕杰提供借款200000元,每三个月支付利息10000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嗣后,双方产生矛盾发生冲突,赵欢要求吕杰返还借款200000元,吕杰拒绝返还。现赵欢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吕杰收到赵欢的借款200000元后,双方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生效,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赵欢可随时要求吕杰返还借款。经赵欢催告,吕杰未向其返还借款200000元,应承担继续返还的违约责任,赵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赵欢返还借款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被告吕杰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严橄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