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4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葫芦岛市虹蟆山矿业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葫芦岛市虹蟆山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4民初422号原告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敏权。委托代理人刘存,男,1970年1月19日,汉族,户籍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五分地镇房申沟村一百家子,现住葫芦岛市连区。被告葫芦岛市虹蟆山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英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葫芦岛市虹蟆山矿业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旭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旭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葫芦岛市虹蟆山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30元,减半收取4615元,由原告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胡 丹人民陪审员 周 月人民陪审员 王子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耿 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