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81执2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君诉被执行人庄德志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381执254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庄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381民初36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岚审判员 栾岳勤审判员 戚 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美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