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4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袁国耀、咸阳东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袁国耀,咸阳东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4执30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法定代理人王兵昌。被执行人袁国耀(又名袁岁练),陕西武功人。被执行人被告咸阳东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址:咸阳市。法定代表人赵淑梅,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乾民初字第016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由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5180.89元赔偿金,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该案执行标的为5180.89元,现被执行人袁国耀已经将款项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乾民初字第01633号民事判决书中袁国耀赔偿王某50980.89元(扣除已付45800元)的剩余部分5180.89元,咸阳东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袁战军负连带责任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亚妮审 判 员 秋 敏人民陪审员 强菊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