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321执恢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喜、王雨、王美、王成、孙茂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喜,王雨,王美,王成,孙茂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21执恢144号申请执行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鸡东县鸡东镇中心大街31号。法定代表人杜林,男,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聂莹,男,该社清资员。被执行人刘喜,男,1970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永和镇。被执行人王雨,男,1985年6月29日生,汉族,农民,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永和镇。被执行人王美,女,1987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永和镇。被执行人王成,男,1980年2月29日生,汉族,农民,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永和镇。被执行人孙茂臣,男,1975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永和镇。本院在执行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喜、王雨、王美、王成、孙茂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商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24856.11元、诉讼费4357元、执行费3273元、公告费303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雨、王美、王成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喜、王雨、王美、王成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刘喜、孙茂臣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刘喜、孙茂臣未自动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刘喜、王雨、王美、王成、孙茂臣暂时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商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焕玉审判员  于国柱审判员  邵 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