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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2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富阳太平洋酒业有限公司与张志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2878号申请人富阳太平洋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志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的(2014)杭富商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富阳太平洋酒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54904.8元及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受理费4674.5执行费794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志庭下落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无证券开户、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0日向申请人进行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予以惩戒。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志庭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28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洪勤方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凌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