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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李某1、李某2同居关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701号申请人李某1,女,1991年7月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执行人李某2,男,1988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李某1诉李某2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豫0581执7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员  李晓飞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志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