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2执1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烟台平土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国第四治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平土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国第四治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1126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平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中国第四治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烟民一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国第四治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741244.5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代理审判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毕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