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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6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吴勇与邓毅、刘庆银、王越萍、祁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祁俊杰,吴勇,刘庆银,王越萍,邓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69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祁俊杰,男,1984年6月2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英刚,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勇,男,1965年6月1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庆银,男,1973年9月14日生,汉族,会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越萍,女,1978年7月6日生,汉族,会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毅,男,1964年1月12日生,汉族。上诉人祁俊杰因与被上诉人吴勇、刘庆银、王越萍、邓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5民初2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2016年9月22日,祁俊杰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祁俊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祁俊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232元,减半收取7616元,由上诉人祁俊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晗庆审判员  罗正华审判员  李 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雪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