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3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梁建红与被告陈伟、尚财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建红,陈伟,尚财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3民初933号原告梁建红,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告陈伟,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告尚财珠,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建红与被告陈伟、尚财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建红自愿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建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建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李润清人民陪审员 刘建民人民陪审员 杨 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薛 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