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4执2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武汉英百特商贸有限公司、武汉金鼎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英百特商贸有限公司,武汉金鼎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英百特商贸有限公司,武汉金鼎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2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汉英百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316号金涛翰林苑7栋1402室。法定代表人卞周云,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金鼎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常码头小区25栋262室。法定代表人刘元明,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武汉英百特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金鼎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8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英百特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额4501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的(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87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45011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长江审判员 张建生审判员 成晓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福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