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执3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区支行与邓礼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3343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邓礼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3执33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负责人:张威,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邓礼斌,住广州市番禺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执行人邓礼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须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8138.46元、手续费4659.94元及透支利息和滞纳金(按照中国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透支交易记帐日起分期分段计付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其中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并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按全部欠款额的5%按月计收为标准);律师费12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采取了以下的执行措施:一、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去向。二、经向本院辖区的多家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登记情况,但均未发现有被执行人有相应的存款登记记录。三、经向本院辖区的车管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邓礼斌名下有车牌号为粤A×××××号及粤A×××××号小汽车各一辆,由于未发现上述车辆去向,故暂未能对上述车辆作出处理。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相应的车辆登记记录。四、经向本院辖区的国土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南城路630号金奥花园XXX房已被另案处理完毕,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相应的房产登记记录。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固定收入、固定资产、投资权益、银行存款、分配权益、到期债权、机动车辆等其他财产的证据或线索。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执行措施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待履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3执33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伟钊审 判 员 梁伟强代理审判员 陈逸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耀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