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22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雷某与安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某,安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化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22执114号申请执行人:雷某,男,汉族,1979年9月23日出生,化德县二中教师,现住内蒙古化德县长顺镇。被申请执行人:安某,男,汉族,1971年9月18日出生,化德县农机局职工,现住内蒙古化德县长顺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雷某申请执行安某合同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安某工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化民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学锋审判员 :刘祝庆审判员 :汪和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赛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