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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8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天映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驰恒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天映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驰恒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民初8252号原告深圳市天映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中深花园B栋1513、1515,组织机构代码73625289-2。法定代表人陈宏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致学,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霞,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驰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7号祥云花园二楼2F08,组织机构代码761969801。法定代表人郑磊。上列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林致学、李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5月27日签署《金水河国际旅游文化生态园三维动画制作合同》,由被告委托原告为涉案项目制作三维影视展示片,合同金额为22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合同义务,于2014年11月21日向被告提交最终稿,并于2014年1月2日发送了影视片及验收确认函,但被告没有任何反馈。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怠于验收,视为同意接收该广告片。因此,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二期款12万元。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二期款12万元;2、被告支付自合同二期款逾期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起诉日为14022元);3、被告支付自合同二期款逾期之日至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起诉日为2628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到庭。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金水河国际旅游文化生态园三维动画制作合同》,约定:合同总金额为22万元,自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被告10万元作为首期款,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最终稿验收合格后并签署《三维影视片验收单》,需支付原告12万元;原告应于广告片制作完成后2日内书面通知被告验收,被告应于接到该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出书面验收意见,若未在该期限内给出书面验收意见,则视为同意接受该广告片;被告逾期3个工作日仍未付款,则须自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起算,每日按拖欠金额的千分之三向原告支付滞纳金。2013年7月31日,原告与被告对涉案项目效果图进行验收确认。2013年8月1日和8月5日,被告分别对涉案影视片制作素材和配音稿进行确认。2014年1月2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了涉案金水河国际旅游文化生态园影视片及验收确认函。以上查明事实有《金水河国际旅游文化生态园三维动画制作合同》、效果图验收确认函、影视片制作确认函、来往电子邮件等材料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支付所欠款项,并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金。由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0.3%,已足以弥补利息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其应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驰恒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天映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项12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2万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自2014年1月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天映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飞人民陪审员  陈洁珊人民陪审员  罗祝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煜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