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3民初30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青岛中润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与陈富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中润华源实业有限公司,陈富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3057-1号原告:青岛中润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朱宗华,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玉发,青岛城阳天和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富岗,男,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青岛中润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富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青岛中润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中润华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2220元,保全费人民币1620元,合计人民币38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柳 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欣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