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执1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臧运鸿与徐秋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运鸿,徐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1767号申请执行人臧运鸿。被执行人徐秋亮。申请执行人臧运鸿与被执行人徐秋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00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赵光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