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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民终2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彭仕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仕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终2294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彭仕政,男,195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上诉人彭仕政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2016)鲁0983民初31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彭仕政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根据新司法解释第29条和第33条规定主张的新利息31416元,与原一、二审判决书中主张的48000元的利息不是同一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彭仕政起诉称,1997年2月田仲国、王秀珍向其借款30800元,肥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3)肥民初字第2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田仲国、王秀珍支付借款本金30800元及起诉之日起以后的利息,没有支持从1997年到2014年共计17年的利息。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据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主张利息31416元。但上诉人彭仕政的诉求已经(2014)泰民一终字第443号生效民事判决处理,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现上诉人彭仕政就同一事实再次向法院起诉,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综上,上诉人彭仕政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华审判员 唐 娜审判员 邢晗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潇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