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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民申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郭兴平、李生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兴平,李生元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民申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兴平,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城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生元,男1945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赤城县。再审申请人郭兴平因与被申请人李生元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张商终字第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郭兴平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请求启动再审程序查明事实予以改判或发还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兴平与被申请人李生元合伙养羊,双方并未约定工钱,申请人郭兴平也未提出约定工钱的证据,主张一、二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人郭兴平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兴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姜      红      有审 判 员 刘      亚      峰代理审判员 李志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卜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