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91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赵建波与李海亮、赵霞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波,李海亮,赵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1民初1465号申请人:赵建波。委托代理人王俊清,潍坊坊子清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李海亮。被申请人赵霞。申请人赵建波与被申请人赵霞、李海亮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申请人赵建波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扣押被申请人赵霞名下鲁G号牌小型车辆一辆。申请人赵建波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10000元),为其上述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赵霞名下鲁G号牌小型车辆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玉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同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