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801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文勇和被执行人姚炳州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勇,姚炳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01执132号申请执行人:赵文勇,云南省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姚炳州,云南省玉溪市人,现住景洪市,公民身份证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赵文勇和被执行人姚炳州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景民一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文勇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940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姚炳州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以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的(2016)云2801执13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云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双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