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82民初2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赵孝才与季酩畯、吴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孝才,季酩畯,吴小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82民初2260号原告:赵孝才。委托诉讼代理人:鹿涛,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酩畯。被告:吴小霞。原告赵孝才与被告季酩畯、吴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孝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鹿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季酩畯、吴小霞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孝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我借款10万元,并承付此款自2015年1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7日,被告季酩畯向我借款10万元,同日,我将借款汇入季酩畯账户。2014年4月24日,被告就上述借款出具借条给我。后我因急需资金多次要求被告返还上述借款,被告季酩畯曾于2015年1月2日回短信给我答应还钱。但至今未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共同偿还。被告季酩畯、吴小霞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转账凭条、借条原件1份、两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手机短信复制件,本院经审核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7日,被告季酩畯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同日,原告将借款汇入季酩畯账户。2014年4月24日,被告季酩畯就上述借款出具借条给原告。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上述借款,被告季酩畯曾于2015年1月2日回短信给原告答应还钱,但至今未还。原告索要借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季酩畯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自愿达成,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有转账凭条及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经原告索要后未能及时偿还借款,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季酩畯偿还借款10万元,并承担此款自2015年1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该笔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要求被告吴小霞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季酩畯、吴小霞共同偿还原告赵孝才借款10万元,并承付此款自2015年1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4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合计3614元,由被告季酩畯、吴小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强人民陪审员  王林锋人民陪审员  朱爱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一卿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权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