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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执3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洪某甲与洪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某甲,洪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22执3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洪某甲。被执行人洪某乙。本院在执行洪某甲与洪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洪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执行款、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和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洪某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洪某乙银行存款5022.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王耀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欣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