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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杭州恒大国际建材家居博览中心作写建材商行、杭州恒大国际建材家居博览中心表细建材经营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杭州恒大国际建材家居博览中心作写建材商行,杭州恒大国际建材家居博览中心表细建材经营部,林作写,吴秋松,包细表,陈冬玉,郑雪清,陈明雄,周前平,黄秀梅,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6民初1658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申花路798号紫金港大酒店一楼。负责人:沈建明,行长。委托代理人:赵中华、诸紫薇,系该行员工。被告:杭州恒大国际建材家居博览中心作写建材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恒大国际建材家居博览中心A1区******号。经营者:林作写,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杭州恒大国际建材家居博览中心表细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恒大国际建材家居博览中心C6区6129号。经营者:包细表,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林作写,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吴秋松,女,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包细表,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陈冬玉,女,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郑雪清,女,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陈明雄,男,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告:周前平,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黄秀梅,女,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军区农副业基地3-03号。法定代表人:陈相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育木,系公司员工。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以下简称温州银行)诉被告杭州恒大国际建材家居博览中心作写建材商行(以下简称作写建材商行)、杭州恒大国际建材家居博览中心表细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表细建材经营部)、林作写、吴秋松、包细表、陈冬玉、郑雪清、陈明雄、周前平、黄秀梅、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建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小明独任审判,因需向被告公告送达,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中华、诸紫薇,被告恒大建材公司委托代理人胡育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作写建材商行、表细建材经营部、林作写、吴秋松、包细表、陈冬玉、郑雪清、陈明雄、周前平、黄秀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州银行诉称:2014年11月28日,原告与被告作写建材商行签订一份编号为903022014企贷字00166号的《温州银行非自然人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作写建材商行发放贷款1000000元,期限自2014年11月28日至2015年11月26日,月利率为7.518‰,每月20日结息,到期利随本清;如逾期还贷付息,原告有权在借款利率标准上加收50%的罚息,并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2014年11月26日,原告与被告表细建材经营部、林作写、吴秋松、包细表、陈冬玉、郑雪清、陈明雄、周前平、黄秀梅、恒大建材公司分别签订六份编号为温银903022014年高保字00639号、00641号、00661号、00643号、00642号、00654号的《温州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由上述十被告在最高债权余额1100000元限额内分别为被告作写建材商行的该笔贷款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滞纳金、履行主合同和担保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等。原告依约于2014年11月28日向被告作写建材商行发放贷款1000000元,被告作写建材商行未按时还本付息,其余被告亦未履行担保义务。故诉请判令:1、被告作写建材商行归还贷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1443.37元及复息0.4元(暂计至2015年11月26日,此后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付);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作写建材商行承担;3、被告表细建材经营部、林作写、吴秋松、包细表、陈冬玉、郑雪清、陈明雄、周前平、黄秀梅、恒大建材公司对上述第1、2项中被告作写建材商行的应付款项在最高债权余额11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作写建材商行、表细建材经营部、林作写、吴秋松、包细表、陈冬玉、郑雪清、陈明雄、周前平、黄秀梅未作答辩。被告恒大建材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述事实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恒大建材公司作为担保方是事实,但无力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和复利鉴于目前的实际困难希望法院予以免除。因联保问题,希望法院判决个人归还其所借款项,不要所有经营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否则他们即使有钱也不愿意归还,这样对原告及各方均有好处。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编号为903022014企贷字00166号的《温州银行非自然人借款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作写建材商行之间存在借款法律关系的事实。2、借款借据。证明原告已向被告作写建材商行发放贷款1000000元的事实。3、编号为903022014年高保字00639号、00641号、00661号、00643号、00642号、00654号的《温州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六份。证明原告与被告表细建材经营部、林作写、吴秋松、包细表、陈冬玉、郑雪清、陈明雄、周前平、黄秀梅、恒大建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事实。4、利息清单。证明截止2015年11月26日,被告作写建材商行尚欠原告贷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1443.37元及复息0.4元的事实。各被告均未提供证据。上述由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恒大建材公司质证后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恒大建材公司均无异议,且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证据特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作写建材商行之间签订的《温州银行非自然人借款合同》以及原告与被告表细建材经营部、林作写、吴秋松、包细表、陈冬玉、郑雪清、陈明雄、周前平、黄秀梅、恒大建材公司之间签订的《温州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之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原告已按约发放借款,现借款已到期,被告作写建材商行未按约归还借款及利息等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作写建材商行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及复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表细建材经营部、林作写、吴秋松、包细表、陈冬玉、郑雪清、陈明雄、周前平、黄秀梅、恒大建材公司自愿在最高额1100000元限额内为被告作写建材商行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原告要求上述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作写建材商行、表细建材经营部、林作写、吴秋松、包细表、陈冬玉、郑雪清、陈明雄、周前平、黄秀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恒大国际建材家居博览中心作写建材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支付利息1443.37元及复息0.4元(计算至2015年11月26日),2015年11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等按合同约定标准另行计付。二、杭州恒大国际建材家居博览中心表细建材经营部、林作写、吴秋松、包细表、陈冬玉、郑雪清、陈明雄、周前平、黄秀梅、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对杭州恒大国际建材家居博览中心作写建材商行的上述应付款项在最高额110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1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8814元,由杭州恒大国际建材家居博览中心作写建材商行、杭州恒大国际建材家居博览中心表细建材经营部、林作写、吴秋松、包细表、陈冬玉、郑雪清、陈明雄、周前平、黄秀梅、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杭州恒大国际建材家居博览中心作写建材商行、杭州恒大国际建材家居博览中心表细建材经营部、林作写、吴秋松、包细表、陈冬玉、郑雪清、陈明雄、周前平、黄秀梅、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径直支付给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吕 小 明人民陪审员 申屠新江人民陪审员 陈 慧 兰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冯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