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2执恢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北兆鑫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兆鑫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2执恢209号申请执行人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赵军伟,系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淮北兆鑫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法定代表人陈淑萍,系该××经理。本院在执行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北兆鑫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淮北兆鑫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劵、无银行存款。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淮北兆鑫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曲 鸣审判员 武朋军审判员 张广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安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