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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淄执字第3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路金锋与山东蓝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金锋,山东蓝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淄执字第3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路金锋。被执行人:山东蓝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郑德敬,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路金锋与山东蓝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蓝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部分房产[分别为淄博市临淄区桓公花园1号楼010801(1单元801)、020801(2单元801)、030701(3单元701)、030802(3单元802);2号楼011201(1单元1201)、011301(1单元1301)、010702(1单元702)、010703(1单元703)、011401(1单元1401)],申请执行人路金锋以双方对上述房产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封已查封的山东蓝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如下房产:淄博市临淄区桓公花园1号楼010801(1单元801)、020801(2单元801)、030701(3单元701)、030802(3单元802);2号楼011201(1单元1201)、011301(1单元1301)、010702(1单元702)、010703(1单元703)、011401(1单元1401)。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路金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山东蓝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如下房产:淄博市临淄区桓公花园1号楼010801(1单元801)、020801(2单元801)、030701(3单元701)、030802(3单元802);2号楼011201(1单元1201)、011301(1单元1301)、010702(1单元702)、010703(1单元703)、011401(1单元1401)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晓伯审 判 员  孙兆静代理审判员  李景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宝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