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21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营与徐志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营,徐志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644号申请执行人张营被执行人徐志新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营与被执行人徐志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第167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前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5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由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167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汉全审判员  杨建军审判员  范伟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关 心-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