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汤学华与王连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学华,王连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2执470号申请执行人汤学华,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回族区。被执行人王连臣,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汤学华与王连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连臣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王连臣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已查封,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汤学华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翟光波审判员 张志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洪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