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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40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邹佳安、天津润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佳安,天津润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889号申请执行人邹佳安。被执行人天津润源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邹佳安与被执行人天津润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津0116民初400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邹佳安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交终结本次申请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6民初400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跃军审 判 员  孙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庆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