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民初5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蒋小凤与刘夫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小凤,刘夫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5151号原告:蒋小凤。被告:刘夫贵。原告蒋小凤与被告刘夫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2016年9月22日,原告蒋小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小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XXX元,由原告蒋小凤负担。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传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