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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保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友河与王俊杰、孙桂涛、韩秀岩、赵春光、齐河县欧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友河,王俊杰,孙桂涛,韩秀岩,赵春光,齐河县欧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654号申请人:张友河,男,汉族,1962年10月26日出生,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俊杰,男,汉族,1963年2月13日出生,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孙桂涛,男,汉族,1969年12月1日出生,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韩秀岩,男,汉族,1967年8月17日出生,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赵春光,男,汉族,1969年8月2日出生,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齐河县欧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法定代表人:韩秀岩。申请人张友河与被执行人王俊杰、孙桂涛、韩秀岩、赵春光、齐河县欧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63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俊杰、孙桂涛、韩秀岩、齐河县欧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及赵春光的银行存款(含工资);冻结金额共计13万元。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智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