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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辖终1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河南时今星置业有限公司、贵春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时今星置业有限公司,贵春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辖终16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时今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春莉,女,汉族,1978年2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上诉人河南时今星置业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5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时今星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其实际办公地为管城区紫金山路55号(阳光铭座A座15楼西户),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管城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诉人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和郑州星光物业公司证明能够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管城区,故原审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处理不当,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50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陈丕运审判员  贾 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孟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