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6执8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李居彬与李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居彬,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6执8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居彬,居民。被执行人李云,居民。申请执行人李居彬与被执行人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民初字第66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14000元,已执行0元,尚欠14000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民初字第6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光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云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