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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5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隆富纸品加工(昆山)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腾飞纸箱有限公司、褚晓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腾飞纸箱有限公司,隆富纸品加工(昆山)有限公司,褚晓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民终55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腾飞纸箱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分区。法定代表人:褚晓红,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隆富纸品加工(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淀山湖镇钱华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林国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汉斌,上海尤里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褚晓红。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腾飞纸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隆富纸品加工(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富公司)及原审被告褚晓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91民初1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腾飞公司上诉请求: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符,金额有问题,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隆富公司向一审起诉请求:1、腾飞公司支付隆富公司货款计人民币258160.4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2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付款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褚晓红对腾飞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腾飞公司、褚晓红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隆富公司自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向腾飞公司供应平板产品,并开具金额为258160.4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年1月16日,腾飞公司向隆富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腾飞公司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月30日期间向隆富公司所购货物应付未付货款为人民币258159.92元,并就未付货款承诺如下:1、请求按分期方式,分四期以现金或银行承诺汇票方式付清前述款项。第一期于2016年1月31日支付5万元,第二期于2016年2月28日支付7万元,第三期于2016年3月30日支付7万元,第四期于2016年4月30日支付68159.92元;2、如上述其中任何一期应付款项未如期如数支付,则所有剩余欠款均视为全部到期,隆富公司有权要求腾飞公司立即履行全部给付义务。3、隆富公司法定代表人褚晓红对本承诺书中的欠款负连带保证责任。连带保证期为两年,自债务人应当履行上述欠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隆富公司在该承诺书落款处加盖了公章,同时,褚晓红在法定代表人及保证人处签名确认。经询问,隆富公司称,隆富公司、褚晓红于出具还款承诺书后没有向隆富公司支付过款项。一审法院认为:隆富公司与腾飞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隆富公司提交的送货单、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签收单、还款承诺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相互印证,且腾飞公司、褚晓红未到庭予以抗辩,可以确认隆富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腾飞公司供应了金额为258159.92元的平板产品。因腾飞公司未能按照还款承诺书的约定向隆富公司支付货款,隆富公司诉请腾飞公司支付货款以及相应的利息(自2016年2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对于隆富公司提出的褚晓红对腾飞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该院认为,褚晓红在还款承诺书中承诺对案涉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意思表示明确具体,且于法不悖,应为合法有效。现隆富公司主张褚晓红对腾飞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褚晓红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腾飞公司追偿。腾飞公司、褚晓红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腾飞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隆富公司货款258159.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2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二、褚晓红对腾飞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褚晓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腾飞公司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172元,减半收取为2586元,财产保全费1811元,两项合计4397元,由腾飞公司、褚晓红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供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腾飞公司与隆富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腾飞公司结欠隆富公司货款258159.92元事实清楚,有送货单、增值税发票、发票签收单,以及腾飞公司出具的还款承诺书为证,而腾飞公司未提供还款的证据,对此腾飞公司应当支付所欠货款。综上所述,腾飞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172元,由苏州工业园区腾飞纸箱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骆利群审 判 员  孙鲁江代理审判员  陆 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嘉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