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7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晏光辉、王琼与被告曾佑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光辉,王琼,曾佑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7民初556号原告晏光辉,男,1979年12月28日生,住蓝山县。原告王琼(系原告晏光辉之妻),女,1977年3月27日生,住蓝山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富兰,蓝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曾佑安,男,1971年8月1日出,住蓝山县。委托代理人谭青生,湖南谭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晏光辉、王琼与被告曾佑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晏光辉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车辆返还达成协议并自愿履行,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光辉、王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晏光辉、王琼承担。审 判 长 罗周革人民陪审员 唐晖然人民陪审员 陈运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庆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