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4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姜文彬与朱海剑、朱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文彬,朱海剑,朱杰,徐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4888号原告:姜文彬。委托代理人:朱冰,靖江市弘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海剑。被告:朱杰。被告:徐浩。原告姜文彬与被告朱海剑、朱杰、徐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姜文彬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文彬撤诉。本案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原告姜文彬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曹味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