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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初4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姜文彬与朱海剑、朱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文彬,朱海剑,朱杰,徐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4888号原告:姜文彬。委托代理人:朱冰,靖江市弘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海剑。被告:朱杰。被告:徐浩。原告姜文彬与被告朱海剑、朱杰、徐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姜文彬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文彬撤诉。本案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原告姜文彬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曹味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