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4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黄灿求与龙壬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灿求,龙壬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4民初1155号原告:黄灿求,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2914。被告:龙壬润,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4811。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灿求与被告龙壬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灿求于2016年9月22日以被告龙壬润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黄灿求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没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灿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元,撤诉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黄灿求负担。审判员 黄金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世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