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7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瑞安市上望街道办事处与徐清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上望街道办事处,徐清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民初7932号原告:瑞安市上望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瑞安市上望街道林西村瑞昌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81002543631C。法定代表人:叶秀敏,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冯金伟,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琦琼,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清华,男,198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原告瑞安市上望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徐清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金伟、被告徐清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瑞安市上望街道办事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徐清华偿还原告瑞安市上望街道办事处应急资金垫付款127542元及违约金(从2016年2月25日开始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经营瑞安市诚航鞋帮加工厂(未办理工商登记),因资金周转困难停滞生产经营,拖欠职工多月工资,造成职工临时生活困难,引发职工上访等突发性事件。根据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瑞政办[2013]313号、[2012]163号文件精神,为了妥善处理本次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切实保障职工劳动报酬合法权益,经瑞安市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原告瑞安市上望街道办事处决定从应急周转账户支出款项用于垫付被告徐清华拖欠职工的工资,故原、被告于2016年1月25日签订一份《欠薪应急资金垫付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原告支出132165元用于垫付被告拖欠的工资,垫付后,被告应当在30日内偿还垫付款,逾期未还,按应还额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协议书签订后,原告实际支出应急资金127542元为被告徐清华垫付职工工资。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未偿还垫付款。被告徐清华承认原告瑞安市上望街道办事处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由于生意亏损,目前无偿还能力,要求延长还款期限。本院认为,被告徐清华承认原告瑞安市上望街道办事处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瑞安市上望街道办事处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无履行能力为由抗辩,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清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原告瑞安市上望街道办事处127542元,并支付违约金(从2016年2月25日开始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19元,减半收取1509.5元,由被告徐清华负担。(被告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多预交的受理费30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