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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2执4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斯志龙、诸葛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斯志龙,诸葛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2执4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斯志龙,男,汉族,1979年6月出生,浙江省诸暨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诸葛庆,男,汉族,1973年8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斯志龙与被执行人诸葛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信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林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