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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3执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徐州市云龙区金川钢模站与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市云龙区金川钢模站,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3执812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市云龙区金川钢模站,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机场3号营门南原104国道西侧。负责人邱贻荣,该站业主。被执行人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迎宾大道15-4-9101室。法定代表人宋殿龙,该公司总经理。徐州市云龙区金川钢模站与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商初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16592.6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6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前向被执行人告知书。2、2016年4月5日,本院依法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财产可供执行。3、2016年4月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4、2016年9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过程,对本案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方式终结本案。6、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上述执行中我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5)云商初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静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