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8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东莞市凌讯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德力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凌讯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力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8638号原告东莞市凌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黄金路1号东莞天安数码城A1栋816。法定代表人周明银,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袁良平,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炯阳,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德力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大兴社区大塘路厚德威科技园厂房1二层。法定代表人吴东。委托代理人杨丽萍,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杨云忠,公司职员。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欠原告货款总计37400元(其中2016年4月10200元、5月5100元、6月6800元、7月15300元),被告一直拖欠未付。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37400元及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从2016年5月2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8月8日为691.6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7400元未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德力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凌讯电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74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374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8月10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能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6元,由被告承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 国 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平子(兼)书记员 谢 晓 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