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民初2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汪雷雷与砀山恒贸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雷雷,砀山恒贸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2430号原告:汪雷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华,安徽张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砀山恒贸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恒,该公司经理。原告汪雷雷与砀山恒贸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汪雷雷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汪雷雷撤回对砀山恒贸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雷雷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汪雷雷负担。审判员 彭 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馨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