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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11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代鑫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411刑初190号公诉机关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代鑫,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清原满族自治县。199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5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2月27日被抓获,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二看守所。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抚顺检诉刑诉〔2016〕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鑫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姜毓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6日,被告人代鑫驾车来到抚顺市顺城区前甸镇半山庭院小区,撬开xxx室大门将屋内重量为19.5克黄金手链一条、白色索尼牌笔记本(不含电池)、现金人民币2,600.00元盗走,随后其驾车逃离现场。经估价鉴定:被盗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5,538.00元、白色索尼牌笔记本(不含电池)价值人民币650,00元。黄金手链被其销赃,赃款被其挥霍。白色索尼牌笔记本(不含电池)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代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被害人龚某的陈述;3、证人白某某、王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5、搜查笔录、丢失报告、账户交易清单;6、估价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7、前科查询表、常住人口信息表;8、情况说明;9、被告人代鑫的供述和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代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被告人代鑫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代鑫犯罪所得依法应予追缴。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代鑫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代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强制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代鑫所盗赃款,一经追缴立即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车全忠审 判 员  程艳丽人民陪审员  王素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 忱